本該以笑臉迎接幸福婚姻的倪燕,卻因“被結婚”事件一籌莫展。(圖由倪燕提供)
  女子“被結婚”後續
  事件回顧〉〉
  4月1日,資陽市樂至縣女子倪燕和未婚夫領結婚證時,彭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員則稱,倪燕已經結過婚,必須出具離婚證。這讓初次領證結婚的倪燕徹底“昏”,最終樂至縣大佛派出所認定,倪燕的身份證和戶籍信息被人冒用、偽造,然後與一名叫鄧剛的男子已結婚6年。
  現在,如何能順利領到結婚證,倪燕和未婚夫仍束手無策。對於是否調查冒用倪燕身份的人,樂至縣公安機關稱不屬於自己辦案屬地,彭州市公安機關則稱尚“不知情”。
  23日,華西都市報記者找到與倪燕“結婚”6年的彭州男子鄧剛,他目前在溫江一家鞋業公司上班,他也不知道與自己真正結婚的女子的真實身份,3個月前,與他登記的女子已經棄他而去,只給他留下一個6歲的女兒,“被結婚”事件又多了一層迷霧(本報近日連續報道)。
  4月23、24日,本報連續報道“女子領結婚證發現已婚6年 要想結婚得先離婚”後,4月24日,彭州市民政局對此事作出書面情況說明。有網友質疑,彭州市民政局應該為此事擔責。彭州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稱,民政局是否擔責,需等法院作出裁決。
  書面說明 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4月24日,彭州市民政局作出書面情況說明,稱倪燕出具了樂至縣大佛派出所開具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證明,要求彭州市民政局撤銷鄧剛和倪燕在彭州的結婚登記。
  書面說明稱,彭州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會將調查筆錄通報給彭州市民政局,作為下一步處理的依據之一。同時,彭州市民政局與倪燕取得聯繫,表示正在想辦法協助其解決問題。彭州市民政局也與律師取得聯繫,希望其盡可能向倪燕提供法律援助。
  說明稱,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三十九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第四十六條: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第四十五條: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彭州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稱,他們已經告知了倪燕,她可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請求,要求撤銷與鄧剛的結婚登記。
  網友討論民政局應該擔責
  本報連續報道倪燕“被結婚”,引起了讀者和網友的關註,網友呼籲彭州市民政局出來擔責。
  網友評論稱:“結婚本來是人生的第一大喜事,沒想到卻遭遇這樣的尷尬。不管怎樣的客觀原因或者主觀原因,民政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現在沒有主動去幫助市民解決問題,讓當事人自己處理,嚴重的顛倒了主次關係。”面對網友質疑,彭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科長魏志平表示,是否擔責,需等法院判決再作定論。
  “我們已經和光明路派出所,樂至縣公安局,當事人倪燕以及法院都取得聯繫,共同想辦法。”魏志平表示,由於倪燕和未婚夫的戶口都不在彭州,不能在彭州辦理結婚登記。
  □最新進展

  倪燕稱:正與家人商量是否起訴彭州市民政局
  4月24日下午,彭州市光明路派出所所長吳建表示,目前已經受理倪燕報案,但盜用倪燕身份信息的女子尚未找到。“是否找到該名女子與倪燕是否能登記結婚是兩個案件,樂至縣公安局已經給倪燕出具了證明,證明瞭之前登記結婚的不是她,她可以拿這個證明到民政局辦結婚證。我們公安找到冒用他人信息的女子以後,給她的處罰也是行政處罰,和辦結婚證無關。”
  24日,倪燕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她和家人正在等民政局的協調處理結果,“我們也在商量,看是否起訴彭州市民政局。”
  華西都市報記者袁慧君田雪皎張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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