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紀欣)新聞回放
  小劉今年30歲,自學精通了6門外語。他自行對下載的影片進行翻譯並製作字幕,還刻成光盤在網絡上銷售。今年4月,小劉被警方抓獲。11月初,江陰法院判處小劉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此案將“字幕組”這個低調而神秘的群體拉到台前。2006年,伴隨著美劇《越獄》在國內大熱,各種字幕組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多數字幕組成員都認為,只要堅持公益原則,不從中獲利,就不會有法律上的麻煩。他們究竟是文化傳播的志願者,還是偷盜文化作品的版權侵犯者?為了釐清其中的法律問題,《法制晚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玥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研究員唐廣良。
  律師解案
  字幕組行為
  不屬於“合理使用”
  有些“字幕組”成員認為,字幕添加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滿足《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
  對此,劉玥律師表示,儘管“字幕組”成員都是憑藉個人愛好進行翻譯工作,但由於該行為沒有獲得版權方的授權,且其傳播已屬於完全公開的範疇,受眾少則成千上萬,多則達到幾千萬甚至上億用戶。因此,公開分享影片內容的行為就很難引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作為免責的理由。
  這種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等權利。
  網售自製光盤賺錢
  數額較大觸犯刑法
  劉玥律師指出,《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有侵權行為的字幕組成員或單位,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本案中,小劉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同時,其行為還觸犯《刑法》第217條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有上述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說法字幕組侵犯他人翻譯權
  唐廣良副研究員指出,所謂“公開分享”,實際上是複製他人作品並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渠道向他人傳輸的行為,至少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兩項侵權行為:一是複製,二是傳輸。如果還未經許可而將電影作品從原語言翻譯成中文,則還涉及到侵犯他人作品的翻譯權的問題。
  總之,凡未經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他人作品的,除了依法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均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如果上述行為具備了商業性質,依照刑法的規定,將構成犯罪。
  所謂商業性質,或者法律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除了純粹的“私人”或家庭生活目的之外的所有活動。至於相關的活動營利多少,以及實際上是否賺到了錢,均不影響其行為的商業性質。
  有“所得” 入刑可能性更大
  小劉自己翻譯電影后刻盤銷售與網上共享,這兩種行為有何不同?唐廣良副研究員表示,從法律性質上說,這兩種行為是一樣的。但從後果上看,只要有銷售,必然就有“收入”,即“所得”。而且這種所得並不必須是“營利”,還有可能是“虧損”。
  也就是說,法律程序在認定被告人的“所得”時,要看的是其銷售額,而不是“利潤”。由此可知,銷售光盤的行為顯然會比將侵權作品放在網上“共享”的所得要多,因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更大。
  以“公益”為幌子謀取私利
  唐廣良副研究員說,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打著做“好事”或“公益”的幌子為自己謀取利益,當然包括名聲和財產。這種做法有可能會在某一個小的範圍內得到同情,但絕不會被法律所縱容。
  公民個人可以自己的財產參與公益活動,但無權未經許可而利用他人的財產從事所謂的公益活動。即使是國家認可的公益組織,也只能以財產所有人自願捐獻的財產開展活動,而不能隨意動用他人未捐獻的財產。
  每個人都沒有權利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動用其他人的東西,包括知識產權,就像任何人都無權未經許可而把他人的房子和汽車賣掉去做“慈善”一樣。
  文/記者 紀欣
  製圖/廖元  (原標題:網絡“字幕組” 公益背後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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